法律问答

在2012年7月份参加房山军旅夏令营时,15岁孩子在晚上上自习期间和同学口角后动手把别的孩子打了(当时孩子身边根本没有学校老师,打完后才从远处喊来学校辅导老师),经检查耳朵被震穿孔了,对方直接报案、立案了,也做了轻微伤害的伤情鉴定。(夏令营举办学校把孩子在家长没到的情况下带到派出所,录笔录时把孩子吓得直哭,孩子受到惊吓该谁负责?),我承认孩子打人不对,已经主动承担正常的治疗药费了,可对方家长还要求民事赔偿,如果真的涉及民事赔偿时,学校就没有责任吗?具体该咋裁决?学校在入营时签了一份协议,说在夏令营学校期间发生的任何纠纷,学校都一概不负责,这协议合法吗?

11月的月末,对方家长来信息说要求赔偿包括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8万元,各位律师朋友,你们看他的要求合理吗?而且对方家长还说这个钱数可以商量,而且也不用我独自承担,学校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这不就说明对方家长也承认学校有责任吗?而且学校也说在和对方家长协商,按照现在的局势,我应该如何应对?是不是就等着经官方裁断了呢?如果真的涉及我和学校共同承担费用,该如何分配呢?学校肯定是有责任的,因为事件是发生在学生上晚自习期间,不管教官和老师在不在场,他们都应该负责的。因为我们花钱把孩子送到那封闭的少年军校参加夏令营,而且学校要求不允许家长陪护,也不让家长给孩子打电话,在孩子学习与锻炼期间学校就有监护权,在学校发生的事件,而且是上晚自习期间,他们教官与辅导员就是失职,根本没有尽到管理的责任,学校就应该负主要责任。?这个夏令营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私营学校。他们是不是应该负主要责任。

2018-12-20 21:14:1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要具体核算过的,如: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如有疑问,可以电话详细咨询。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发生伤害事件,主张学校担责的当事人,应举出学校有教育、管理过错的证据,如不能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误工费赔偿标准: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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