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公司4月份满勤时间为260小时,上班时间为8点半至7点半。我的工作时间是268.5小时。我于4.30号下午6点半下班,公司给我算的是事假,取消了我的满勤奖。请问这个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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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下的具体内容: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职工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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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