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问问房地产税是怎么交的

2019-12-06 12:32:5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条文及房产税征收的原理,从法理上来看转租人不应缴纳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因此,国务院通过列举的方式在条例中就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加以了明确。除此之外的一切人,均不构成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即使在产权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转租人承担先行代为缴纳房产税的义务,但即使如此,转租人也只是代缴,而房产税的实际承担人仍然应当为产权人。
      所以,转租人不应缴纳房产税。至于房屋产权所有人是否应当按转租收入缴纳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这里所指房屋的租金收入应当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取得的所有收入,而不是最终的承租人支付的所有承租费用(房产的真实租金)。
    从转租的过程分析,一般真正的承租人只有一个,即最终的承租人,他支付的租金在产权所有人(出租人)、转租人之间分配,在加价转租的情况下,加价部分收益归转租。

  • 一、房产税征收范围: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房产税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
    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
    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 房产税的法定缴纳义务人是房屋产权人,在产权不清晰的情况下,由使用人代为缴纳。这里涉及一个民法“代理”概念,缴纳后,若后期产权清晰了,法定代缴人可向已确定的产权人提出追偿。
      其一,合同未注明承租人还是出租人(产权人)负担缴纳该笔税款,则自然法定缴纳人是出租人(产权人),严格来说,同时其还要缴纳其收入的营业税、个所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房屋性质和使用性质确定税率,这点在后面详叙。
      其二,合同注明由出租人(产权人)缴纳,则自然与法定缴纳人一致。
      其三,合同注明由承租人缴纳,一般情况下,民法通则规定,尊重民事双方主体
      意愿,按照约定方式执行承担约定义务,即承租人缴纳;但也有例外,若合同属于在胁迫等状态下签定,则为无效条款,此时承租人主张无效则需要出具胁迫状态的举证,胁迫一般是指自身财产权、健康权、生命权、人身权等受到制约和重大影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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