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二婚,在外打工很累,想找个人依靠,经媒人介绍认识他,可能是太累了,想给自己和孩子一个家,所以选择他,连相处的时间都没有,他家就急着让订婚,然后结婚,在一起生活2个月,发现他很多毛病,说他,让他改,他光答应,没改变,所以我就出门打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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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
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
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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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