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2002年在上班时从高处摔下,导致双脚粉碎性骨折,一脚开刀上钢板、钢钉固牢半年,后再拆钢板、钢钉。现脚上都有很长的伤痕。当时也不懂法,没有去伤残签定。现有单位老职工都能证明此事。我这种情况能按“老工伤处理吗?谢谢

2019-11-22 20:13:0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治疗结束,申请伤残鉴定,根据结果,参考如下法条主张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申请工伤认定不需要施工现场说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或亲属根据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企业员工工伤处理流程是怎样的?企业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因为是为工作发生伤害,所以这时候肯定不是员工个人的事,要结合企业进行具体的处理,并且有规定明确的处理流程。
      职工发生工伤,首先是抢救治疗,保证生活。然后是进行工伤认定,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围。再后是鉴定伤残等级,作为计发待遇的依据。企业员工工伤处理流程如下:

      
    一、事故伤害发生后,单位主管及同事应协助受伤害员工于第一时间内送往社会保险定点医院救治,伤情危急的可先送就近医院抢救。

      
    二、单位主管需提出报告,详述事故发生经过,具体应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等,送人事单位留存。

      
    三、人事单位应检附相关数据向社保部门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依规定申请医疗补助。

      
    四、工伤认定申请的相关数据如下,需请单位主管和受伤员工配合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社保局领取)

      
    2、工伤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员工的初次诊疗记录原件及复印作(可为疾病诊断证明书或门诊病历)

      
    4、工伤员工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可为劳动合同或入职档案)和受伤当月的考勤记录(受伤时间为每月1日的需提供上月考勤记录)

      
    5、见证人的证人证言(2人)和证人工作证复印件,证言需证人签名并按指模。

      
    五、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由单位陪同受伤员工备齐以下资料到长安社保局开具《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每周五(东莞谷涌医院)在社保局一楼设点做劳动能力鉴定。
  • 伤残鉴定,是鉴定伤残程度,根据伤残等级程度给予补偿,这个需要在治疗终结后进行。
    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认定工伤之后,在进行伤残鉴定,如果鉴定为伤残,按照伤残等级给予补偿,没有达到伤残程度的,没有补偿。
    伤残津贴是对工伤鉴定后、无工作能力保留劳动关系的员工支付的一种类似工资的一种补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1~4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5~6级企业支付伤残津贴;7~10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应从事由企业安排的工作,不属于支付“工伤津贴”范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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