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父母一共4个子女??大儿子??然后3个女儿??父亲1991年去世??因母亲一直跟着小女儿居住且一直在赡养老人??母亲2013年将唯一的房产赠与过户给小女儿 (房屋之前由小女儿3500元购买 )但当时只出示了父亲的死亡证??未告知其余几个子女就办成了过户赠与公证等手续??但2019年3月小女儿不幸病逝??现咨询以下几点??1、当年的赠与手续是否存在问题?未通知其他子女?是否存在一半是母亲的一半是父亲的??父亲死亡??一半要5个人分?2、是否存在谁得房子谁就管老人养老送终这一说法?如果存在是否需要其他三人签字放弃房产?3、是否是遗产房?可否再次过户给小女儿的女儿继承?4、还存在哪些问题需要解决?

2019-11-06 18:30: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父母离婚并不影响子女的继承权
      死者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继承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死者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义务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遗产由其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了继承权的时候,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但不等于个人所得的份额绝对平等。《继承法》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
    对有扶养能力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房产继承过户费用:

    继承主要费用是继承权公证,继承过户与买卖和赠与相比,税费支出是最低的,因为继承的房产没有营业税、个税和契税。

    继承人凭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到房管局更名。
    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继承是遗产人死后才可以进行产权过户,所以这种过户方式的人比较少。
  •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可见,继承人伪造遗嘱且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何谓“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情节严重。”  我国《继承法》规定,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若干意见》虽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但此处的“酌情减少”属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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