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教一下,婚后外祖母赠予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吗?

2019-10-26 18:49:4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如何处理,  对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应当按共有房产登记。我国有一些城市已经开始对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要求与其他形式的共有财产一样,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修改前的《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又在该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00年修改的《婚姻法》将原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七条,并增加了第十八条(财产为一方所有的几种情形)、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可见,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家庭财产的规定,更为倾向于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登记机关在判断房屋所有权是否属于夫妻共有时,已不能单凭是婚前财产或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来确定。
      在现实生活中,将家庭财产约定为一方所有的尚属少数,绝大部分财产属于配偶间共有。《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共有的房屋。
    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依这一规定,大部分私有房产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登记。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还不习惯于按共有的房产申请登记,登记机关除了在当事人提供的登记文件明确为共有外(如购房合同由夫妻双方共同订立、公证书载明为夫妻共有等),一般是是按当事人的申报,将其作为一方的房产予以登记,只是在对房产进行处分或是继承发生时,将另一方作为共有人处理。
  • 关于赠与房产的属性,例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你们双方的财产具体信息确定,一般情况下以下财产是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就已经获得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以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般而言,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你们也可以订立财产协议,对财产归属和分割进行约定。
  • 只要住房手续齐全,房主拥有住房产权,有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就可以办理赠与住房过户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