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母亲1997年去世,早之前父亲92年就因病去世了。母亲去世前留下一套房改房(93年母亲买下了该房的60&产权,并写明了我是共有人)及13万现金,当初我把13万现金全给了我姐但是没有签任何手续,亲戚们可以作证。我姐姐也多次在亲戚们面前表示放弃房产。现该房面临拆迁,姐姐在一开始给我签下了放弃遗产证明,后又反悔要了回去只给我写了个委托书,委托我办理该房的拆迁事宜。最后又到拆迁办要求只能给我签货币协议不能给我签置房协议,并要求拆迁款一家一半分配。我一怒下去办理了货币协议,现我姐已经委托律师要起诉我要求拆迁款对半继承。此房从母亲97年去世后就一直是我在居住。而且在99年我付清了剩余房款的40%,相关手续和收据都能证明。我想请问下,如果姐姐起诉我,法院会如何判决?我付的那40%是不是该属于我的产权而不是母亲的遗产?母亲买的那60%产权我能不能享有一半的产权?

2019-09-17 20:47: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遗嘱人按《继承法》规定立代书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有两个以上与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注明日期,并有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是合法有效的。《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可见,继承人伪造遗嘱且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何谓“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情节严重。”  我国《继承法》规定,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若干意见》虽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但此处的“酌情减少”属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
  • 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不属于遗产: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
    就其性质看,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 担保人因担保合同被起诉:
    1、查阅担保合同,清楚自身承担的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
    2、如果是一般担保责任,被法院起诉的话,举证债务人的还款能力;
    3、如果是连带担保责任,最好被起诉了就尽快找债务人协商尽快还款,来带担保的风险还是很大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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