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因工人工作失误造成事故,另一名工人腰椎骨折,现在医院治疗。估计加上后期赔付可能30万损失。请问对这名造成事故的工人怎样惩罚合理,这名工人月工资5000.此次事故全责。

2019-09-11 10:42:5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你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至于因你的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你是否需要赔偿?一方面看你的过错程度,如果不是你故意为之,既使你需要承担责任,也不是全部的责任。另一方面,要看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的,一般来说法律规定,员工需赔偿公司金钱的,每月从工资中扣,扣的比例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所以,公司不给你办解聘手续,我认为无关紧要,最紧要的是你根据第三十七条履行解除合同的手续,即提按规定时间提前告知公司解除合同。
  • 赔偿方面:劳动者根据工伤鉴定结果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1)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工伤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企业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企业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

    (4)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伤残待遇。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因个人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个人要适当赔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
    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
    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
    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1.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不在于伤情严重与否,关键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四、十五条之规定;
    2.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即使擦破点皮,也是工伤!
    3.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4.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