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我单位组织员工团购了本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的房子,当时团购房子的时候是员工自愿报名,先交了15万定金直接打到房产商的账户了,价格比市价优惠一些,现在我本人已经办理银行贷款并且房子已经在房管局备案了,房子是我的名字,房子是大产权,土地使用权是出让,但是还没有办理房产证,购房合同写的是365日内办理,还没到日期,我现在想辞职,之前团购房子的时候单位在单位公告栏贴了一张纸,写着5年内离职就收回房子,但是并没有和我们个人签这种离职就收回房子的协议,请问单位有权收回我的房子吗,是起诉我补房子差价还是直接收回房子给我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