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安徽省肥东县XX人,我父母有两男一女三个孩子。我从农村外出务工后在城里买房变成非农业户口,哥哥妹妹都在农村并已成家。老家宅基地共2个宅基证,1987年办证的,证件上分别是父亲和哥哥的名字(我当时仅11岁)。2017年确权登记时,老宅登记我和哥哥的名字。现在因县政府统一规划,需要拆迁我们家老宅,统一建花园小区,我们都很高兴。但拆迁安置政策是按农村户口成员享受拆迁补偿,经争取我只享受一个人,但是我爱人和两孩子(非农业户口)不享受,请问这样合理吗?

2019-08-08 16:05:5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农村户口去法院起诉离婚有两种情况:
    1 有结婚证的情况,是不需要经过村委。可直接向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没有结婚证的情况需要经过村委开具一份关于夫妻关系的证明。
    (须加盖公章)
    农村户口办理起诉离婚需要的资料: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不一样的:  
    1、当事人及子女属于非农业户口的,不属于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原则上来说,不能参与本村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包括:拆、迁补偿);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主任等,具体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 1.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2.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产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3.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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