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父母在子女婚前买的房产在子女婚后以买卖的形式过户给自己子女,这房产是按婚前财产算的还是按共同财产算。或者,以何种方式过户能确保该房产是婚前财产

2019-08-07 15:00:5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首先父母不能单方过户财产给子女,需要父母一起签字办理过户。其次,父母过户财产给已婚子女,如果有明确表示是赠与子女夫妻俩的,就属于子女夫妻共有财产。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子女夫妻俩,或明确表示赠与子女个人,这财产属于子女婚后取得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3有规定。
  • 因是直系亲属,析产赠与划算、但以后出售交税多,提供两种方式可以选择:
    一、若是子女以后不卖的话,建议走分家析产的程序,写一份分家协议书(或到房管部门要一份),让父母所有家人签字同意析产到子女名下,只需交纳手续费(每平6元和工本费80元);
    二、若子女以后卖的话,建议现在走买卖过户程序,父母是卖方,子女是买方,费用如下:要根据评估价格、是否满2年、房子是否父母的唯一房子后对号交纳:
    1、测绘费
    1.36元/平方;
    2、评估费
    0.5%(评估额,允许浮动);
    3、契税评估额初次90平内1%、90平~140平内
    1.5%,超过140平或非首次3%,买方缴纳;
    4、所得税按全额的1%由卖方承担,若是五年外的唯一普通住房减免;
    5、交易费6/平方,双方;
    6、工本费80元,买方(工本印花税5元)买方;
    7、营业税
    5.6%,若满2年可减免。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原则做了强制性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该处分行为即为无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这些规定均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夫或妻一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当然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购买的,或者一方买卖房屋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买卖关系是否有效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对善意取得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中均有相应的规定,特别是二00七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均做出明确规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 通常情况下,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先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确定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协议,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一种离婚方式。
    协议离婚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有:
    1、有关房产分割内容的离婚协议书;
    2、离婚证及其复印件;
    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
    4、房产证;
    5、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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