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爱人一周前将领导打伤,当时是眉骨缝2针,四天后他说鼻子有问题,医院验伤是鼻梁骨两处骨折,被打者非要走司法程序,不接受赔偿和道歉,我爱人现在已被治安拘留10天,我想请问在治安拘留期间如果被打者做伤残鉴定为轻伤,我爱人到拘留期满会释放吗?如果不会那是不是要转成刑事拘留,可以取保候审吗?因为我们马上就要结婚了,家人非常着急,愿意多赔偿。

2019-07-29 12:03:1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哪怕虽然只有1克,如果是贩卖的话,也要判刑。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只是自己吸食,即持有,且只有1克,那么不算犯罪,只是治安处罚,不过无论怎样,绝对要强制戒毒。
  • 故意伤害案件中,轻伤鉴定是立案的必备证据和审理中判断被告人罪与非罪的重要证据。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的多元化和鉴定程序的不规范化,造成鉴定程序的启动和轻伤鉴定的多样化,这在一定程度影响了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  
    一、法律对轻伤害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该《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证据不充分”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从上述规定看,轻伤害案件的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证据充分,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由当事人自行撤回起诉。在审判实践中,轻伤鉴定是轻伤害刑事自诉案件的必备证据之一,如果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则无权提起刑事自诉。  
    二、法律对刑事鉴定程序启动权的规定  刑事自诉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调整范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该规定赋予了公安机关有权启动鉴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案规定”。该规定同样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启动鉴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该规定也赋予了人民法院有权启动鉴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上述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对鉴定不服的,可以在侦查过程中,向公安机关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而没有赋予有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权利。  
    三、目前刑事自诉案件轻伤鉴定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从我院受理的轻伤害刑事自诉案的情况看,受害人所提交的鉴定结论有80%以上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其余的为公安机关依职权委托的鉴定机构(多为内设机构)作出的鉴定,其鉴定结论不仅包括损伤程度,还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项目。审判实践中争执最多的是当事人的自行委托鉴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赋予被害人有启动鉴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权利,认为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证据。二是鉴定结论内容不规范。轻伤鉴定只能就被害人的损伤程度是否构成轻伤进行刑事科学鉴定,而多数提供的鉴定既包括了损伤程度鉴定,也包括了民事赔偿项目的鉴定,但赔偿项目属于民事鉴定范畴。这种鉴定在一定程度有可能造成鉴定结论的不科学性。三是不利于矛盾的化解。由于被害人自行委托鉴定,造成公安机关可能不采信该鉴定而对该案件不再作任何处理,使本应能够在基层组织或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民事纠纷被推至法律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为地造成矛盾的进一步扩大,甚至恶化,从而不利于民事纠纷的调解处理。  
    四、刑事自诉案件轻伤鉴定规范化的建议  
    (一)规范轻伤鉴定机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精神,轻伤鉴定属于专门技术性问题,应当由公安机关确定的鉴定机构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初次鉴定。其他任何鉴定机构未经公安机关聘请,不能对轻伤鉴定进行初鉴,从而避免鉴定机构对轻伤鉴定的泛滥化,影响鉴定的权威性。  
    (二)规范鉴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机构只能接受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委托作出初鉴或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接受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和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委托作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违反该程序规定的,鉴定机构则不能接受委托并作出鉴定,从程序上保证鉴定的合法性。  
    (三)规范鉴定委托权。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轻伤鉴定的委托权为公、检、法三机关享有,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同时鉴定机构只能接受公、检、法三机关中其中一个机关的委托,才能进行轻伤鉴定,不能接受任何个人的委托进行轻伤鉴定。当事人需作损伤程度初鉴定的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初鉴,在审判过程中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委托合法机构重新鉴定。
  •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称为刑事拘留。它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遇有紧急情况,暂时限制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的具体适用是: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治安拘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而采用的强制方法。  司法拘留是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采用的强制方法。明确它们之间的区别,避免混淆,在司法实践中是十分必要的。  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如下:  
    (1)法律性质和依据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而采用的强制措施,不是一种处罚。治安拘留是依据《治安处罚条例》采用的一种处罚办法。司法拘留是强制措施,同时也兼有处罚性质,它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对象是触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的对象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司法拘留的对象是实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诉讼秩序行为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  
    (3)目的和结果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新的损失,刑事拘留的结果,一般转为逮捕,刑事拘留的羁押期可以折抵刑期。治安拘留的目的,是为了对违法分子进行处罚和教育,治安拘留期满,就是教育处罚的结束。司法拘留的目的在于惩诫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司法拘留与判决结果不发生联系,被拘留的人如果承认并改正错误,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4)羁押的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羁押法定期限为3~7日,最长不超过30日。治安拘留的羁押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5)适用的机关不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刑事拘留权,公安机关还行使治安拘留的决定权、执行权-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拘留权,被司法拘留的人交公安机关代为关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