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一方婚前拆迁,但在婚后分配的房屋,不动产证上是夫妻二人的名字,算夫妻共同财产吗?谢谢

拆迁补偿
2019-07-18 12:55:4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受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法定个人财产。
    对于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在离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归谁所有,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优先。有约定的,离婚时应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夫妻双方的约定,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也可以以口头形式约定。对于口头形式约定,必须双方无争议,方按口头约定的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规避法律。如果规避法律,则该约定无效。
  • 你好,
    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你好,婚前一方房产婚后拆迁安置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的规定,取得的安置房产权,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
     但是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此时要区分是等值还是增值,如果有增值的,要区分增值的具体情况,如果是使用夫妻共有财产使之增值,那么对该增值部分就应该按共有处理。  综上,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拆迁安置,补偿安置房在等值范围内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
    对以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超过原等值的部分,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所谓等值,应作扩大理解,可以理解为包括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因为该增值部分与另一方没有关系,根据物权延伸规则,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我们应当明确,等值,等的是离婚该房产的价值,包括该房产的自然增值,而不是结婚时的价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
    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
    具体的应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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