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继母和亲爸结婚,亲爸婚前有房产,继母有继承权吗?

2019-07-10 14:43:5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第一顺位继承人指配偶、子女、父母、配偶指的是法定的配偶。
    即合法的配偶,虽男女以夫妻名义长期的生活在一起,但是没有结婚等级证书,属于同居关系,不是法律上的婚姻。  长期生活在一起的男女同居有继承权吗?根据法律的规定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具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根据法律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那么,在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有关规定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末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瞥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在一方死亡后,另—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如果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间的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但是,若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 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
  • 房屋所有权人死亡,其房屋如何继承?继承是指公民死亡后按照法定程序将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行为。那么哪些人作为死者遗留房屋的继承人?在我国的《继承法》中有明文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1、配偶  配偶是夫妻之间的相互称谓。配偶以合法有效的为条件的,只要男女双方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即为夫妻,他们相互之间即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此外,1954年婚姻法颁布前形成的还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一夫多妻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群众公认的事实婚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也享有。如果男女双方属非法同居关系或已经离婚的,当一方死亡时,另一方无权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2、子女  子女包括、、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子女。他们对父母的遗产都享有继承权。其中,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因为子女被他人收养以后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养子女与生父母相互之间不再享有继承权。至于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则根据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而定。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当一方死亡时,可互为继承人;反之则不能成为继承人。继子女在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后还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3、父母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仅限于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相互继承了遗产后,还有权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在上述法定继承人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实践中,还会遇比较罕见的情况,即房屋所有权人死亡后,其房屋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我国《继承法》规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其房屋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除此之外,死者的房屋归国家所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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