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司法部、建设部
发文字号:司公通字【1991】117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1-08-31
施行日期:1991-11-01
时效性:已失效
八、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与司法公证机关,可根据本地情况,以必要、便民为原则,制定本地其他房产事项必须公证的规定。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