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现在的老公现准备离婚,结婚后我帮他还了有10万的外债吧,但是那些债务是他婚前借的,现在离婚的话,我可以要求他把我还债的钱给我吗?当初转账的记录也是有的,也有当初还钱他们写的收条
离婚
2019-07-10 10:30: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你好!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
还贷,房子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婚后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这就涉及到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不同的财产制度有不同的划分。无论是约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
对于非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凡经双方事先认可者,也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凡为个人需要而支付的费用或负担债务,应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他方无代偿义务。若夫妻间实行完全分别财产制,在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参照共同财产制下的同类问题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
夫妻共同债务
吗?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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