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因借款成了被告被冻结银行卡。我请原告给我卡号给他打钱,他不理我。然后一个自称原告律师的人给我打电话,要求我支付诉讼费,然后发我一条短信,内容是原告的银行卡号,要求我打钱,除了本金和诉讼费,还有一笔远高于银行利率的利息,且以威胁的口气说,不打钱就法院见。我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明和委托关系,他拒绝, 我要求他解释利息的法律依据,他也拒绝。原告也自始至终没有说他委托过律师。当时借款未约定利息,有逾期。请问:这位律师的行为合法吗?原告方这样操作对吗?

2019-07-08 08:31:07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的一部分。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借款协议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既然利息约定要合法,那么该怎样约定个人借款利息呢?个人借款利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最容易导致借贷双方产生矛盾。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  
    (一)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约定无息借贷。  
    (二)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但都不能证明的,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借贷双方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  
    (四)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如果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借款人支付超出规定的利息后又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予以支持。
  •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我国,根据借款合同出借人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所谓民间借贷,通常是指自然人之间的为了互助互济而签订的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通常具有下列特性:
    (1)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外,还要求实际交付货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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