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怎么起诉: 一是原告和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 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有没有权直接以债务人的
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即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这要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
遗产处理前,作岀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二是继承人在诉讼前表示放弃
继承权,债权人能不能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的问题。 在债权人起诉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一般只是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向其他继承人作出明确表示,债权人一般是不知道的。另一方面,依照法律规定,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可以翻悔,那么在遗产处理前是否放弃继承,还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因而在遗产实际处理前,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仍存在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 三是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也不愿参加诉讼的,是否继续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 如前所述,债权人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也可以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至于是否继续进行实体审理,要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
被继承人(债务人)有遗产,则继续进行审理实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
(2)被继承人(债务人)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应终结诉讼。
(3)被继承人(债务人)没有遗产,但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不能终结诉讼,而应当将其追加为被告,继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