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是一名待产孕妇,预产期5.29号,5.2号没有胎动,5.3号早上去医院检查,然后检查结果胎心不好,羊水不好,医生建议住院,我就说好,检查费用都没有缴费,就想等出院再缴费。结果主任来了,说让我中午出去吃东西,走走,下午再来,她说我们离医院近了,让我们下午来,所以等我下午来的时候,宝宝没有心跳了,做b超说我们宝宝心脏不好,就算生下来也是花一大笔钱治疗,早上给我做b超的时候没有提到我宝宝心脏不好,下午检查出来没有心跳了,就说我宝宝心脏有问题(我以前检查,从来没有说到宝宝有心脏病),后来给医院打电话,他们推卸责任,后来在别的医院里把宝宝取出来,医生都说宝宝各个方面都是好的,就是缺氧死了,请问,这个医院需要对我们负责吗??

2019-07-04 11:19:3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
    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关于工伤住院费用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公司给买了工伤保险,那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承担,如果没有,则由公司承担医疗费。并且,如果构成残疾,有工伤保险则由工伤保险里赔偿残疾赔偿金,没有工伤保险,则由公司承担。
    医疗费用不能从残疾赔偿中扣除。医疗费用和残疾赔偿,对方都需要给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