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辽宁省阜新市居民,2011年4月入住新居,因窗户质量到现在没解决,所以拖欠物业费,被物业起诉,我才发现物业与开发商签定合同在2012年10月到期了,还有物业与开发商交接时,开发商拟定好的业主委员会名单交给了物业,但物业从来没提这事,所以业主委员会就成立,这原因在物业,而且从入住到现在没开过业主大会。物业为了起诉业主,特意从我们社区开个证明:他们一直在我们小区管理服务,还特别强调没续签服务合同的原因是“开发商已注销和没有业主委员会。”我查证开发商是注销了,但时间是在2015年9月注销,是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之后的事,业主委员会没成立是因物业阻止的原因,所以说物业提出两个没续签服务合同的理由根本不成立。 物业欺骗业主申请房屋维修基金;小区公物不但没维护好,反而起破坏作用;违反《消防法》堵占消防通道;整体服务质量都差。请问这样我们应诉能有什么样结果?我们应怎样答辩更好些?谢谢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