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我是一名外来打工者。自2009.6.1--2018.8.1。在XX店工作到现在,己9年2个月。在公司作保安工作,每天工作12小时,食宿在公司,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十年。社会保俭一直在买。期间工作认真,服从安排,遵纪守法,获曾好评。因最近一个时期已来,年龄在曾加(已50多岁),身体状况,每年遇下,工作中经常感觉头痛,浑身没劲,浑浑遇睡,打瞌睡。就在前2天因上班打瞌睡,检查到,已作罚款400元处理。可就在昨天,行政部经理又过来同我说,让我鉴离职报告,逼我签定离职报告。在我违心,极不情愿,违背意愿的情况下,签定离职报告。在此,请教律师,根据新劳动合同法,我有哪些合法权益受保护,怎样违全。谢谢!

消费者维权
2019-06-23 08:12: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出现工伤的,受伤职工仍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赔偿全部的工伤待遇。
    1、如果用人单位与职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也就是说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仍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工伤待遇。

    2、在处理工伤时,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并治疗终结后再申请伤残鉴定,之后再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等情况确定具体的工伤赔偿金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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