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家05年买的亚龙花园的房子是村证,没有过户,当时是花了19万,签了购买协议,另附如一方反悔赔偿对方10万,现在拆了,对方反悔了,拆迁费自己拿着,房子也不打算给我们了,还有就是只给我们29万的钱?,我们当时买他就说给换市证?给过户,到现在居然是这样的结果。我们只是想要一套房子。请问这个官司可以打吗?能赢吗?

2019-06-19 20:37:2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产权人死亡而未办理继承手续的,房地产商拆迁该房屋不需要户口内登记的亲属签字即可实施拆迁行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可见,拆迁人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不需要被拆迁房屋的继承人的同意,但要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实施拆迁并给付补偿款后,各继承人可依据其对房屋的继承情况要求其应当分配的财产份额。
  • 拆迁协议签订的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常识有哪些?
      
    1、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2、协议的生效条件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3、协议必须公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4、协议的法律效力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 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

    其原因:

    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

    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

    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
  •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其次,无论是过去的拆迁,还是现在的征收,都有一个划定红线的时间,也就是确认征收范围,范围确定后有很多事情就不能再进行了,否则法律不予认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再次,然而每个地方的具体规定又有些不同,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的行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最后,具体对比签约过户的时间与征收范围确定的时间,就能够明确是否有效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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