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叛有期徒刑8个月,公诉判决后他不服提出上诉,现在已经两个月了还没开庭,他现在关在看守所家里人见不到他,一审法院说材料已经交上去他们就不管了,看守所说他们只管看犯人,请问我们应该找哪里了解情况,还有3个月不到他就要释放了,如果到时二审还没消息该怎么办?家人非常着急,请问我们应该找哪个部门了解情况呢?急盼您的解答,谢谢!

刑事辩护
2018-08-12 14:34: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这不是机率问题,关健是要根据原审法院的判决情况及相应案件的证据材料来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在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被告人在看守所关押,如果法院准备开庭,会在开庭10天以前,将开庭传票送达给被告人的。所以对于开庭前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情况下,不会影响其正常的出庭参与案件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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