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弟弟被人打伤了,证据充分,经过检查为轻微伤,构不成刑事。因为嫌报警麻烦所以直接问打人者索要医药费和1万元精神损失费,对方不肯给。当时很激动因为气不过,威胁过对方不给就弄死你的家人,并且医院在场旁人也听到了,但是事后想到不妥,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于是提出1万元精神损失费算了,只要对方赔付医药费,不然报警解决。请问人身威胁过打人方后主动提出不要精神损失费,只要医药费算不算合理维权,还是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8-08-12 14:12:5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的女方,向其男友索要5000元钱,是否使用的威胁与要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本罪的关键。
    如果只是索要精神赔偿,即使有点过激,也不应当定为敲诈勒索罪。建议聘请律师辩护,这个案子,辩护的价值是很高的,也就是说很有辩护价值。有无罪的可能,或者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争取缓刑或者定罪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申请精神损失费一般有很严格的要求,法院很难支持。
    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通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虽然该条规定没有明确提及精神损害赔偿,但学说一般将该条中的"赔偿损失"理解为保护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
    我国司法实务界也肯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其典型表现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各级法院在司法审判活动中采用了精神损害制,从依法裁判的角度来讲,法院在审理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纠纷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有法必依的表现,值得称道。
    从法官造法的角度来看,法院在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中也多次利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比较周到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受到多方称赞,其中比较有影响的备受学者关注的有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等。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了一系列规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举其要者,以下两个规范值得注意:其一,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8月7日颁发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解答第4款规定:"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该解释明确了自然人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其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8日颁发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首次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的内容比较完整的专门的解释,其中规定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一般人格权、荣誉权、亲权、亲属权等身份权、死者的姓名、隐私、遗体等利益以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将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该解释超越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此范围不仅包括人身权以及特定的人身性利益,还涉及特定意义的财产权。
  •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5月18日: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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