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0】11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0-05-12

施行日期:2000-05-18

时效性:已失效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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