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是烟台的,农村家里的两人因占地问题而起矛盾,一40岁的男子将60多岁的老人打伤,现在住院七天花费3000多元,一方不承认打人,报案110了,有证人作证,看见打人者打了,派出所也到现场问明情况,至今没处理。请问这种情况下怎样解决?盼回复,谢谢。

2019-06-10 02:55: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有关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打人致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向检察部门申诉。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未成年人打架斗殴可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 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有下述三个方面的要求:  
    1.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证件。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必须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对案件涉及的所有证据进行细致、深入的审查,尽最大可能识别伪证或者有明显瑕疵的证据。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首先需要确认的就是,该证人是否确系法院所传唤的证人,而这就需要该证人证明自己的身份。同时法庭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即法庭负有一定的告知义务,告知出庭证人应当诚实作证,这是法律的内在要求。证人作伪证不但会损害某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阻碍法院审判的正常进行,导致错判、误判,降低司法权威。因此,为了督促证人诚实作证,法律对于作伪证设定了相应的不利后果。证人、鉴定人作伪证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第1款第
    (2)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应将以上内容告知该证人。  
    2.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应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3.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在潜意识里有接受占优势地位者观点的倾向,这种倾向无疑会影响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因为证人根据他人观点对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进行剪裁和取舍之后,该证言已不再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免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诱导、暗示,以及庭审气氛的影响,有必要对证人进行隔离,除了其在庭上作证期间外,其余时间不允许证人旁听案件的审理。  
    4.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询问证人不允许其他证人在场的理由与上述理由大致相同,即为了保证证言的可信度,避免证人在不正当的引导和压力之下改变自己的证言。不过有一个例外,如果证人的陈述彼此冲突或不一致,此时,法庭可以组织证人对质,由证人之间互相辩驳,以确认哪个证人的证言更为可信。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是,证人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l条规定的特殊情形时,经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由当事人提交书面证言。amp;amp;  第四十一条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二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第四十二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第四十五条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法庭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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