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尊敬的先生,你好!我是一名普通的在校高中生,由于学校老师的种种现象,真让我对这社会感到了失望!现在的老师,在学校总觉得自己高人一等,看不起学生,辱骂学生,心情不好就喜欢对学生动手动脚,学生正当防卫还会落个与老师打架或顶撞老师,还有一次,女生宿舍那边有一个女生半夜发高烧了,打电话给管理员说让他开门一下去医院看看,管理员却是这般说的“找别人,别烦我”,我想说,如果每间学校的宿舍管理员都这样还会有谁敢住校?还有,学生上课拿手机出来被老师看到了,直接就夺过去摔了,有这样的做法么?国家是怎么规定的?为人师表就是这样的么?我想要社会给我一个说法,请您帮忙。

2019-06-09 21:56:3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 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防卫过当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家庭暴力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1)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
    (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对象条件。
    (4)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
    (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
  • 如果属于正当防卫,可以不不服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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