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刘某和张某因为邻里关系处理不当而最终发展为敌对关系。某日,刘某将张某打成轻伤。张某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但刘某在私底下告诉张某愿意承担医疗费等各种费用,请求他撤诉。之后法院开庭审理刘某没有到庭,于是法院宣布按照自诉人撤诉处理。请问,法院可以这样做出处理么?

2018-08-11 17:13: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自诉案件提起诉讼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一)有适格的自诉人  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 
    (三)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就是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确定的具体的自诉案件。  
    (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自诉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伤害案轻伤二级应当属于公诉案件,特殊情况下才是自诉案件。  
    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这里的第一款就是指轻伤)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等。  
    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一种,当事人就是因为没有证据才到公安机关报案寻求法律救济的,如果公安机关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就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处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打架致人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进行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如果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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