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有个问题想要咨询一下:我公司(央企)业务范畴较广,对于一些标底较小的、零件类的投标项目,一般是对先对外正式预先招标取得价格,确定中标厂家和价格后,再根据我公司所需承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加上相应的管理费用报给招标方。等我方中标后,直接与之前“预招标”的中标厂家签订采购合同。我想问的是,我公司目前采取的这种“预招标方式”是否合法?有无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

招标投标
2019-05-29 12:03:19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投标有效期:一般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部分会明确要求 投标有效期为多少天。
    假设60天,意思是说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给招标人开始,60天内该投标文件有法律效力,投标人对该文件负责,超过60天后该文件失效,投标人对文件不负任何责任。
  •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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