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6月30日辞职到期,公司却要我7月27日办理离职手续,合理吗?

2019-04-19 18:02:5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以往的劳动仲裁案例,员工这时需要注意两方面的事情:  一方面,一定要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用邮件的方式辞职是不行的,邮件通常没有证据的作用,且邮件保留在企业的服务器里,离职员工不容易提取证明。
      员工这时需要书面形式的辞职信,在纸质的辞职信上,需要有员工亲笔签名,辞职信一般交给直接上级或企业的人力资源部。  辞职信给了企业,员工怎么能证明自己已经按劳动法的要求,用“书面”形式通知企业了呢?员工这时能做的,只能是在递交书面辞职信的时候,跟企业要一个收到辞职信的回执。
      如果这个不太容易办到,那只能用人证,人证在劳动仲裁的时候可能有用,在法庭通常效用不高,因为人证一般是企业的同事,法庭可以认为是利益相关者。  另一方面,要办理工作交接。
      按劳动法,员工虽然到30天的时候可以不再上班,但一定要办理工作交接。当然工作交接是企业安排的,如果企业不安排,也最好写一份工作交接清单,用书面的形式,对工作及自己工作时间的安排进行说明,递交给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一式两份,自己保留一份企业盖章或相关人员签字的。
      不办理工作交接,企业可以暂扣工资,直到交接后再发放,一直不交接就一直不发。企业还可能会在员工转档案,转社保,开离职证明时,为难员工。虽然扣留档案与社保不符合劳动法规,可参考:辞职时要考虑的四个法律问题(点击打开),但经常有企业这么做,打官司会导致离职成本的增加。
      辞职时,作为员工把该做的事情做好,与企业保持协商与沟通的态度,大部分企业都会予以合法的对待。对于少数不守法的企业,员工只有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了。
  •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用人单位应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未到期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动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到期即可办理离职手续走人,用人单位没有权力扣员工工资,用人单位扣员工工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克扣的工资。

  •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也就不用等一个月了。
  • 离职手续要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同企业大致相同,相关的细节可能存在一定出入,大致内容如下:

    1.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离职申请表》,又相关领导签字;


    2.核对考勤,包括离职当月以及上月以确定未结算的工资;


    3.领取人事部门的离职档案,包括离职证明、社保缴纳凭证、公积金金龙卡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意:按照《合同法》,员工申请离职需要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申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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