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家公公离婚,又找了继母,她带来了儿子,她们是分地后来的,土地是我们原来公婆,姐姐和我老公的,現在我公公去世了,没有了我公公土地到了我老公名下,这次土地确权,队长私自把土地给继母分了三分之一,我说什么原因,大队人和队长都不诚认,我说怎么分我不说,得给个说法吧,继母来时又没分过地,这啥个说法,他们说不同意不确权,最近确权本回来了,确权书我没签字(问政府有问题啥办他们说不签字不确权)谁知啥确权了,我找大队,他们让找队长,队长说就是那样了,我想问,我该怎么办,他们这样做A吗?他们有这样的权力吗?又问大队说不同意消了不确权,我的合法权受到侵害怎么办,继母她们有权为不经过我同意要土地吗?

离婚
2019-04-15 08:14: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留的财产称为遗产。没有遗嘱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有协议依协议 。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 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 关于离婚财产如何分配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