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治疗过程中,费用单位不支持预付款,自身无力支付。治疗尚未结束,无法报告报销情况。我能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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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按照第三十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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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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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