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在广州一家公司做采购助理。我于2016年11月21日开始工作。当时约定的试用期是三个月,合同是在我成为全职员工时签订的。最初,2017年2月21日是试用期的到期日。由于工作繁忙,提交了全职工作申请。2017年3月7日,公司董事长跟我谈了谈,但工资没有达成一致,所以我告诉员工辞职,但员工说我的试用期已经过了,所以如果我想辞职,一个月后才能离开。我想问,我应该还在试用期吗?应该能在一周内离开岗位,对吗?如果公司不同意我在一周内离职,我该怎么办?

2022-07-29 18:11: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试用期内员工辞职需要提前三天告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通过试用期的员工可以转正。
    因此新员工的试用期一般不是正式入职
  • 在试用期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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