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1982年11月,我被沧州市录用**工厂被聘为正式的国有工人。1986年被判缓刑,刑期为2缓3。1989年12月回单位工作至今。我的工龄怎么计算?原来有关于缓刑的法律规定,可以提供吗?谢谢你!!期待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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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
二、三条规定: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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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的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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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权益的问题属于劳动局管辖,劳动工龄问题一般先咨询劳动局,也可以申请
劳动仲裁或者直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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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