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于2016年12月15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管理层于2017年8月3日与我交谈,并表示我将解雇我,并在几天内完成移交。不是我的错。此外,5日,我要求我在辞职信上签字。一封信中写道,双方协商一致终止了合同,另一封信中写道,公司的内部调整管理部门将我改为另一个发展项目,并写道只给予了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关键是按指纹,我现在可以要求公司再赔偿一个月吗?

2022-07-11 14:14:51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
    (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47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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