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公司2月11日开始工作,我2月24日到达!请15天假。1月份的工资应该在2月28日支付,但公司推迟了工资的支付,因为我没有按时到达。应该在3月15日支付!这合理吗?
-
2月10日后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工资的支付是没有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正常程序和规定给员工发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在此期间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
灵活安排工作期间(2月3日-2月9日)支付工资的方式是劳动者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工作的(包括到单位工作和在家上班),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劳动者在2月8日、2月9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或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
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向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申请
劳动仲裁维权。维权时应注意收集整理必要的
证据,如工作服、工资条、工牌证人等。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