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我老婆是结婚后买的房子,是贷款分十年还买的!父母给我们交的首付,我们自己还房贷。如今因为她刁蛮任性,蛮不讲理,使感情破裂,我想要提出离婚。??她有权利拿走我房子的一半所有权吗?

离婚
2019-03-30 13:48: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 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2.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如对方有以下情形之一,就应当得到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连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父母参与出资并取得房产证书后离婚的
      如果是夫妻双方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同时该部分资产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割房产价值重应当予以扣除。
    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的除外。
      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该部分资产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但是父母在赠与时候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其中一方的赠予的除外。
      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出资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借款的,作为婚后共同债务。当对于父母出资不能证明是赠与还是借款的,推定为赠与。
  • 离婚涉及的纠纷较多,对于一般离婚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