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1月22日,我提议离开公司。正常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是12月22日。公司领导说,12月14日之后他们不能离开。他们要求12月28日为最后一个工作日。在此期间,他们可以请假,但不能离开。我打电话给公司的辞职部门确认此事。辞职部门表示,他们可以随时离开。领导故意拖延时间,我怎么保护自己?

2022-04-21 10:23:3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入职一个月离职的不可以直接走人,员工原则上应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并领取离职手续表。人事行政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 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记录
  • 一般来说,劳动者要离开原工作岗位,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明确表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除非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或者用人单位存在违法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如出现《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辞职走人分三种情况,一是公司有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立即通知公司离职走人;二是在试用期,劳动者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可以离职走人;三是试用期过后,劳动者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然后离职走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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