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在机关工作,89年下企业档案关系被单位拿a企业。01年被机关安排机关的直属企业工作法定代表人,经理,任期5年。05年a企业破产,发给我解除劳动关系表,我签不同意。但领取了a企业停职补偿金,05之后机关门市房转卖,机关企业停止经营。没安排我工作,之后我要求进机关工作被机关拒绝,理由是我领取了a企业发给的停职破产补偿金。档案在a企业。但是我与机关直属企业有行政劳动关系,机关说我领取a企业破产补偿金,与机关企业是行政劳动关系代替不了与机关的劳动关系。不能回机关工作。档案在a企业没及时拿到机关我职工没有责任。还可以回机关工作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3-23 18:37: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发生劳动纠纷,劳动关系:又称为劳资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对劳动关系作了明确的界定,就是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劳动关系是通过《劳动法》来确立和规范的关系。
    个人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又实际上的用工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想了解是否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看个人档案里面的记载,如果劳动关系已经解除,需要签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办理相关的工资、人事关系的转移手续。
  •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n
    2、按上面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n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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