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2年大学毕业,自2002年7月起在铁路局控股企业从事设计和开发工作。从2002年到2006年,我们与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2007年,单位要求我方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我方仍在单位主营业务岗位从事设计工作。我们是否违反了新劳动法第66条?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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