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于2016年10月加入公司,试用期为三个月。我应该在2017年1月成为常客。那时候,我问经理关于成为常客的事。他说新年马上就到,过了一年他就会回来。如果一年后我不想在公司工作,如果我想离开,我可以申请任何补偿。试用期内我没有社保,试用期内我的工资一直在发放,我加入公司时签署了合同,但公司没有盖章

2022-03-29 22: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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