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对方先上前动手掐住我的脖子打我,我被迫还手自卫,然后对方又持铁锹砸我,我及时躲闪,砸到我背上,未造成重伤害。但我将对方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我已经为对方出了4000余元的医药费了,但现在对方还要向我要5万元赔偿费。请问我该怎么办?

暴力伤害
2019-03-20 16:41:3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通常来说,如果因为搭上他人被刑事拘留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达到相应的标准,即没有被刑事拘留,则通常会进行行政处罚,而不会追究刑事责任。通常来说,被打伤后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具体的责任追究需要依据鉴定结果来进行确定。
  • 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够,如果造成了伤害,应当到医院进行救治并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如果被鉴定为轻微伤的情况下,则可以根据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来进行相应的赔偿。
  • 把人打成重伤,除被法院判刑外,还要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刑法》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 如是轻微伤,可能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是轻伤以上,可能是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