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判了刑还可能出来吗,保外就医或者监外执行的条件和规矩

刑事辩护
2019-03-20 15:30: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 不适宜在监狱执行刑罚而采取的变更执行方法。一般是两种情况:  
    1、人民法院判决时发现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内执行刑罚,直接决定保外就医;  
    2、罪犯在劳动改造场所服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或者患严重慢性疾病、在劳动改造场所长期治疗无效,经劳动改造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
    一、保外就医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  
    1、身患而严重疾病、短期内而死亡危险的;  
    2、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罪犯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应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  下列罪犯、根据法律规定不准保外就医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2、罪行严惩、民愤很大的;  
    3、服刑期间自伤自残的。
  • 保外就医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   
    1、 身患而严重疾病、短期内而死亡危险的;   
    2、 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罪犯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应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 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残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者,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病等。   
    二、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   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发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   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 监狱保外就医审批程序   
    1、罪犯如需保外就医、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罪犯的疾病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有关科室医生成立3人以上鉴定小组、负责出具鉴定文件、并附诊断、辅助诊断等证明文件、在鉴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呈报保外就医之前、监狱应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对罪犯的保外就医必须有担保人。   
    4、监狱接到罪犯被批准保外决定后(监狱审查后报省局批准)应及时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应向监狱交纳2000至5000元保证金后办理出监手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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