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前几天我同事的孩子(初中,男)不小心仍粉笔头砸到同班女同学的头,之后女同学就用扫把打我同事的儿子,同事的儿子就将扫把抢了过来反打她几下,她就拿起其它的扫把和同事的儿子对打,慌乱中她提扫把过猛敲到了自己的头部,之后就回家叫她的父母亲戚几人将同事的儿子强行拉到校长办公室打骂,在强行拉扯中同事的儿子摔倒不过只受点皮外伤,由于女孩和校长是同村的,所以校长偏袒她,同事的儿子就提出找他们的班主任,他清楚事情经过,但女孩的家长拒绝,之后校长就通知同事的老婆到学校,到了学校校长就拿出了事先准备好的所谓笔录说:“你们家的孩子打了班上的女同学,这是老师就事情做的笔录,你签名”。同事的老婆想看了再签,但是校长又催促“是你家孩子打了人,没有理由是人家女孩打他”,同事的老婆见校长这样说了,也比较急,事先也不知道女孩和校长是同村的,所以就签了名,之后对方家长就提出女孩在可能脑震荡,就去人名医院检查,刚挂号就问同事的老婆要1000元,之后就当着同事老婆的面将挂号单撕了,过几天又说女孩受伤了,向同事要1万块,请问对方家长和学校这样做违反吗?

其它
2019-02-11 19:40:4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行为十条禁令》等等,从国家到地方的各种条例上都有明确的规定,不能体罚学生。

    2、教师是社会人,要学会尊重别人。每个人从一生下来,就与别人一样具有了基本的人权,人与人之间就是完全平等的,在人格上老师与学生是完全平等的,教师如果体罚学生就是侮辱学生人格的表现。
  •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管理义务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小孩受伤是否构成伤残,可以在小孩出院后拿就诊和住院资料到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残鉴定,具体伤残等级由司法鉴定中心确定,这样才能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虐待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于父亲的暴打行为导致孩子轻伤,故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该父亲暴打儿子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如果他长期对儿子进行虐待,则构成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并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