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是山东德州的,我们这里修高速,我的养鸡厂一部分在拆迁范围内。我的养鸡厂,有营业执照,养殖卫生许可证,土地是承包的,承包期是三十年,款以全部付清建厂时土地部门收取了土地占地费,开有收据。请问补偿标准是????谢谢!!!

2019-02-05 15:06:5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补助相关规定
    (一)粮食(水稻)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
    1、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标准为水稻直补每亩补贴20元;农资综合补贴标准为每亩计税面积
    81.5元。
    2、水稻直补对象为核定计划种植的水稻面积;农资综合补贴对象为以水稻、玉米、小麦等为主的粮食作物种植面积。
    3、继续坚持谁种地补给谁的原则。原则上谁种地谁享受补贴,但对承包地转包或租用给他人的按承包或租用协议处理。
    4、抛荒地和非农业征(占)用地、十边隙地、自留地等不享受补贴;今年已明确征用为非农业用地面积也不能作为补贴对象;高效农业一律不在补贴范围内;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常年不种粮的,不予补贴。
    (二)良种补贴良种补贴坚持政策公开、全面覆盖、直补到户的原则。补贴标准为水稻每亩15元,小麦、玉米、花生等每亩10元。补贴涵盖全县所有种植水稻和玉米、小麦、花生等种植户。补贴的程序为: 补贴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补贴面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申报并登记造册,造册后村民委员会按补贴要求进行核实,同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户张榜公示,村组干部单独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查实更正并再次张榜公布。公示结束后,先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审核,并报县农业、财政部门,县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资金发放工作由县财政部门组织。
    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规定
    (一)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弯,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
    (二)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
    (三)已经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四)土地承包“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小调整”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二是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
  • 自留地和承包地的区别在于自留地是一历史概念,指的是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 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集体土地一律采取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个人原有的自留地全部纳入实行承包经营的土地范围承包地简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即承包地。
    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1,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 因征收土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影响其居住的,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4,实行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
  • 占地补偿的标准需要根据占地的用途、类型来决定,常见的有征地、临时占地等等。以永久性占地补偿标准为例: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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