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父母在外地定了一套房,现在发现太远了,想要退房,中介拒绝返还定金,合理吗?我们怎样才能要回定金。谢谢。

2019-02-05 09:27:4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因此,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话,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退房。但是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二、延期交房开发商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一)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及其他补救措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九条对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按延期时间分两种情况处理:  
    1、延期超过合理期限,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并可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实践中,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并支付延期违约金的较多。  
    2、逾期不超过一定期限(如60日或90日等),自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开发商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般约定万分之二或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逾期违约金的确定。  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九条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者违约金数额计算方法予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法律规定判断,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三)开发商辩称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的法律适用。  开发商经常辩称延期交房违约金过高而请求减少,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但是根据合同法关于意思自治原则,既然明确约定了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那么任何一方违约,直接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即可,如果将违约金数额减少,则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便没有任何意义。  对于这一点,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另外,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无疑是鼓励诚实守信、制裁违约行为,对于恶意违约行为,不能减轻责任。
  • 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中买方退房是不能要回定金的。
    1、订金是可以退还的,定金不可以退。
    2、订金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订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订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订金,收受订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
    3、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不可以退还的。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 对方违约,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对方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 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是有前提条件的,在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明确了“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4大适用条件。  
    1、定金合同合法、成立。  所谓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定金合同的成立,除应具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特殊要件。  
    (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其成立的必要前提。主合同有效成立,才能够给定金合同的成立提供前提条件。主合同不成立,或者虽成立但欠缺生效要件而未能生效,尽管定金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要约、承诺而达成一致,但因主合同的不成立,定金合同也不能成立。  
    (2)定金合同必须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定金合同依据定金的交付而产生定金法律关系,如果定金没有交付,那么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或合同中存在定金条款,也不成立。  
    (3)定金合同须以货币为标的,且不能超过法定限额。以定金为担保的债权,应当以金钱为标的,即为请求支付价款或酬金的债权,这就决定了定金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且《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  
    2、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3、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指的是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4、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双倍返还定金”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  只有在满足了上述4个条件以后,受害人才能够拿到“双倍返还”的定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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