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以给员工补缴纳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
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