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在施工单位中标签定合同以后,利用职权向其索贿5万元,未承诺及实际为其谋取利益,是否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没有辩无罪的可能性呢?因为我看到受贿罪里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都构成犯罪。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里四个构成要素里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一条,但是又有人说索贿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就能定罪,所以,我想请问能否依据此条做无罪辩护。

其它
2019-01-28 11:14: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 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3. 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 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
  • 怎样作无罪辩护,  对案件事实进行辩护,从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 您好!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里的公司、企业人员不仅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也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在国有公司工作,但其从事的不是公务行为,故只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在客观上,利用担任中储粮某市粮油储备库工程部副经理这一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质量验收、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具体量刑与受贿罪的区别:、第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 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客体要件:指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侵犯的社会关系。客观要件:指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对象。主体要件: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本身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即必须是实施了危害行为的人,并且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主观要件: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一般有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