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在某连锁美容院任顾问一职,按照美容院规定,员工离职需提前一个月打招呼,我2014年512日入职,2015年8月初提出辞职,2015年9月1日正式离职,在本月18号给我开8月份工资的时候,我发现无缘无故扣了我一半的业绩提成,就此事我问过相关领导,她们给出的理由是:我离职了就没有人给顾客做售后服务了,所以就应该扣一半提成。可是我从来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我也问了店长,店长说根本没有这样规定过,也从来没有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宣达过这样的规定,她们根本不按自己的规章制度办事。就此事我已申请劳动仲裁,我的提成还能要回来吗? 另外我的工资发放表和店长的聊天记录算证据吗?劳动局会不会帮我取证了解

仲裁
2019-01-27 16:07:2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是否能拿回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单位是否能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进行调解,如果不能调解的,则还要看职工所提供的证据能不支持自己的仲裁请求。如果证据不符合要求的,职工就有可能败诉。
    2、如果职工劳动仲裁,或仲裁后通过法院诉讼也胜诉的,还要看单位是否能自觉履行,如果不自觉履行的,则职工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但是,申请法院执行的,也并不一定表示法院能执行到所拖欠的工资,如果存在单位无履行能力等特殊情况的,仍有可能无法拿回工资。

  • 1、如非特殊工种,未满十八岁(只要已满十六岁)仍应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未签署劳动合同,应支付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如已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还可要求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若单位未上社会保险,你可以此为由随时通知单位后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有权依法要求给予经济补偿。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解决。
  • 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一旦进入仲裁或诉讼的程序,用人单位就会停发员工的工资。
    因此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判断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是否可能得到:
    第1看官司是不是因用人单位单方终结劳动关系而引起的。
    第2看官司的赢面有多大,仲裁部门或法院会不会作出撤销用人单位终结劳动关系的决定。
    第3看双方的责任, 如果在纠纷中, 用人单位应负全责,则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员工可以全部得到。
    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都有责任,则员工只能得到仲裁、诉讼期间的部分工资。
    第4,工资补偿的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终结劳动关系的决定之日前该员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停发月份
  • 通常而言,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仲裁一般分为四个步骤:当事人的申请,审理受理,仲裁前的准备以及仲裁审理。其中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仲裁过程中极为重要的部分,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十分必要,否则难以通过第二步的审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